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甲○○(即台亞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亞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6 月1 日就任為台亞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月24日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依法辦理清算事務,公告債權申報,並對已知之債權人催報債權,發現台亞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顯不足清償負債,遂依破產法之規定向法院聲報破產,惟經鈞院以94年度破字第3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破產之聲請。聲請人即依法繼續辦理清算,分配剩餘資產並重新更正稅務申報,然未能於期間內完結清算,嗣聲請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15號准予展期至96年6 月1 日,惟仍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4年6 月1 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10 號、95年度司字第148號、96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6年6 月1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98號、95年度司字第
110 號、第148 號及96年度司字第15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6年12月1 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