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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0號聲 請 人即瑋詮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楊 舜 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瑋詮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瑋詮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瑋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瑋詮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民國(下同)94年6 月10日呈報就任為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展延聲請期間至民國96年6 月9 日,惟聲請人因公司尚有未繳清之欠稅款及罰鍰,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94年6 月10日就任瑋詮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30 號、224 號民事裁定准以展延清算期間至96年6 月9 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105號、95年度司字第130 號、224 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尚有未繳清之欠稅款及罰鍰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96年12月9 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