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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甲○○(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交股東會承認,惟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所得稅負未確定,暫無法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5年7 月3 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5 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6年7 月3 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

3 號及96年度司字第5 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所得稅負尚未核定,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