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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瑞陞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莊昆明會計師為瑞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瑞陞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陞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公司)至民國96年7 月17日止,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共計新台幣3,143,043 元,茲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即第三人陳朝新於93年7 月30日同意解散公司,並選任陳朝新為清算人,惟其業於95年6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已無法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另聲請人前因未查知瑞陞公司已解散,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選任莊昆明會計師擔任臨時管理人,惟瑞陞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而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經濟部93年8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9332530690 號函、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函、本院95年度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前揭案卷,堪認瑞陞公司已為解散登記,原選任陳朝新擔任清算人,嗣該公司唯一股東陳朝新死亡後,已不能定其清算人。又瑞陞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而非選任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前誤聲請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經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而選任莊昆明會計師擔任臨時管理人,固非必要。惟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既推薦莊昆明會計師足勝任瑞陞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責,則在瑞陞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本院爰依職權選派莊昆明會計師(住台北市○○路○○號2 樓)為其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