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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2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之清算程序已經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送股東會承認後,向鈞院聲報在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單、同意書等各1 份為證。

三、查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業據聲請人具狀聲報在案(本院96年度司字第223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聲請指定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

0 、住台北市○○○路○ 段○○巷○ 號4 樓之1) 為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