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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98號聲 請 人 甲○○(即華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完成華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二、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前揭規定附具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