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研品航太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 段○○○ 巷○○弄○○號4 樓)為研品航太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研品航太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研品航太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 年 ,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公司章程、股東名簿、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分錄簿、總分類帳、清算所得申報書、帳冊保管清冊、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