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劉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龍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95年10月24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即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目前尚有事項須與稅捐稽徵處及行政執行署溝通,故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24日就任台灣龍傑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5年11月2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10月24日就任台灣龍傑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算至96年4 月23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6年4 月24日起展期6 月,至96年10月23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