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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2號原 告 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被告所為變更起造人名義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遽,而原告對於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刻於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上字第1382號案件審理中,此經原告陳明在案,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該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與正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