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6)普民一初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2年6 月20日結婚,後於95年11月16日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即草率結婚。婚後因年齡、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異,雙方難以融洽相處,現雙方均有離婚意願,故原告的離婚訴請可予准許。」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400元,均由原告負擔。
」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