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乙○○
巷29丙○○關 係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11日具狀聲請為禁治產人丁○○改定監護人,後由關係人甲○○於96年5 月31日具狀自命為聲請人聲請為禁治產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究竟聲請人有無同意變更聲請人為甲○○,關係人甲○○基於何法律關係得自命為聲請人而為本件聲請,均應具狀陳明。
二、聲請人若欲變更原聲請事項而聲請為禁治產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具狀陳明,並釋明此業經禁治產人丁○○親屬會議議決同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