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大陸地區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本、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之認證書。
三、前項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原本、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之認證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