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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所遺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 ○號土地及其上1091建號建物經本院核定拍賣底價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依財政部修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條第3、4款規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應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24,5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時另墊付費用3,200元,加計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為此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處拍賣公告及廣告費收據等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於96年6 月16日將上開裁定刊登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廣告費收據在卷可憑,則公示催告期間尚需至97年8 月16日(自最後刊登報紙之日起屆滿一年二個月)方屆滿,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然聲請人迄未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聲請人顯然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況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3年度執字第27407 號清償債務事件不動產拍賣公告,其拍賣期日為94年8月3日,距今已2 年之久,尚難僅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拍賣價格酌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本件聲請人之管理職務既未終了,其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尚有未洽,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