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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77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鄭淑娟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280,800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77號執行處通知及桃園律師公會95年10月13日函等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惟聲請人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

8 月30日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77號拍賣公告,乃執行法院通知聲請人將就該不動產為第三次拍賣,並非拍定而欲進入分配程序。另經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該第三次拍賣因無人投標致拍賣不成立,目前正依法公告三個月以踐行徵詢應買之特別變賣程序,有查詢表、第三次拍賣不動產筆錄、特別變賣公告等影本各一份在卷足按。姑不論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遺產須待聲請人之處理,就已在法院拍賣中之不動產尚且均未拍定,則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甚明,何有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聲請人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未完成前所為本件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日期: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