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936 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翁惠婷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263,196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處詢價通知及桃園律師公會95年10月13日函等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然聲請人迄未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此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有家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顯然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況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9 月3 日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936 號通知,其目的係為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而請債權人、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該價額尚難認為不動產之實際交易價直,自難僅據聲請人所提上開詢價價格酌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本件聲請人之管理職務既未終了,其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尚有未洽,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