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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面積 │ 備註 ││ │ │ │ (平方公尺) │ │├──┼────────────────┼─────┼───────┼───────┤│1. │桃園縣八德市○○段第84–90地號 │全部 │51.00 │地目:建 │├──┼────────────────┼─────┼───────┼───────┤│2. │同上段第84–135地號 │全部 │10.00 │地目:建 ││ │ │ │ │ │├──┼────────────────┼─────┼───────┼───────┤│3. │同上段第657 建號(謄本登記之建物│全部 │一層:41.16 │2 層加強磚造住││ │門牌:桃園縣八德市○○街○ 巷○ 號│ │二層:37.38 │家用 ││ │) │ │總面積:78.54 │ │└──┴────────────────┴─────┴───────┴───────┘

裁判日期: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