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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連阿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被繼承人黃基模)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0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