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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乙○○

廈華凱大廈603室 愛瑞特公司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84年10月31日結婚,後於95年9月20日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調解兩造離婚,聲請人對於前開調解並無不服,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前開民事調解書等語,並提出該調解書1紙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前開條文所謂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者,應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為限,解釋上應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本件聲請人所請求認可者乃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2006)東法民一初字第9023號「民事調解書」,非「民事判決書」,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調解書1紙附卷可查。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此非法院裁定認可之範圍,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