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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06)羅民初字第465 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後因感情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06)羅民初字第465 號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判決書、民事判決效力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婚前欠缺了解,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薄弱。婚後,雙方雖共同生活了5 年,但未生育子女,且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原告於今年7 月間返回原籍,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感情確已破裂,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對雙方均為不利,應准予離婚。」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620元,合計670元及公告費(原告已付),均由原告負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