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2005)休民一初字第389 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2004年04月27日結婚,後於西元2005年11月02日經大陸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效,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告乙○○(即相對人)訴稱,2004年年初,在朋友聚會上,我與被告認識。同年04月27日在安徽省民政府廳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未置辦共同財產,亦無共同債權債務。自登記結婚第二天被告回台灣後,雙方一直沒有聯繫,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與被告離婚。被告甲○○(即聲請人)向本院出具書面意見,承認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並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兩造婚後未同居生活經營夫妻感情,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儷瓊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