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所陳範圍應分為2 部分,第一部分關於按月給付之子女扶養費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000 元(23,000元×12×10=2,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第二部分關於每半年給付1 次之教育費用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10 0,000元×10=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共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22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 元外,尚應補繳38,2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特定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依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