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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因96年度家訴字第129 號請求確認遺囑真實有效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