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實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6日親具書信一紙並附回送達證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