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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抗 告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實有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8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20日內補正,因未補正而裁定上訴駁回)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亦未據繳納(僅於抗告狀上載「抗告費請轉達給訴訟代理人甲○○,家住‧‧‧,叫他去交」等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