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即張經臣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即張經臣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