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15,000元×70=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