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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10日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而於民國88年12月31日離婚,伊即移居美國多年。兩造於戶政機關登記89年11月10日結婚,實則並未舉行任何公開結婚儀式,結婚證書上主婚人、結婚人、證婚人及介紹人欄均為被告自行簽名、用印,亦無足使一般不特定之人認知兩造結婚行為之公開儀式,故兩造間之婚姻並不具備法定要件而不成立。退步言之,原告自89年後,即長期居於美國,與被告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亦無夫妻感情可言,實無從維持婚姻,爰依民法第988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依客觀預備合併提起本訴,先位聲明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備位聲明求為准予兩造離婚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結婚證書上之簽名、蓋章確實為伊所為,但有經過原告同意,且是原告為避免麻煩而提議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但期能維持與原告夫妻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24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或受侵害之危險,原告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89年11月10日之結婚證書,係被告自行簽名、蓋章,並逕向臺北市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有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96年4 月27日北縣重戶字第0960003871號函附結婚證書可佐,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入出境資料,其結果顯示:原告曾於89年10月8 日出境,而於89年11月27日入境;被告則曾於89年10月2 日有入境資料,至91年3 月31日始復行出境等情,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4 月24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610248240 號函附兩造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證,足見89年11月10日,原告在境外,而被告在境內,兩造實無於當天行結婚儀式之可能;再者,證人即結婚證書上所載主婚人戴專利亦到庭證述:「原告是我姊姊,兩造有離婚、再結婚我都不知道…我一直以為兩造婚姻關係存續」、「(問:你是否有參加或見證兩造婚禮《89年11月10日》?)沒有,我不知道。兩造也都沒有跟我說,我只知道兩造於54年結婚,其餘結婚、離婚我都不知道」等語明確,倘兩造於89年11月10日有踐行結婚公開儀式,及2 人以上證人之要件,證人既為原告胞弟,親等甚近,且又簽載於結婚證書上主婚人欄,豈有不知之理,而證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亦到庭表示確實未有結婚儀式,僅持結婚證書至戶政機關登記等語,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㈢、按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1 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次按「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及2 人以上之證人者,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 款定有明文。我國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之規定,同法第73條對不具法律特別成立要件者,亦規定為「無效」,未明確劃分「無效」與「不成立」之區別,但理論上法律行為必須成立後,才有是否無效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

1 項亦規定得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本件兩造既無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之事實,實質上該婚姻未備法定方式,根本無結婚之行為,欠缺法律行為之特定成立要件,兩造前開婚姻應為不成立甚明。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前開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依民法第988 條及第1052條第2 項規定,為客觀預備合併,本院就先位聲明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要件審酌結果,已為原告勝訴判決,則毋庸再就備位聲明請求離婚部分予以審酌,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