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訂婚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212,000 元及1,026,
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及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