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甲○○
之4號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1 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提出被告等3 人所稱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遺債新臺幣90萬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