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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甲○○

之4號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1 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提出被告等3 人所稱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遺債新臺幣90萬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特留分
裁判日期:200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