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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劉庭榕(原名:劉淑芬)即友銘電器冷凍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03,17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產品經銷合約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5 月23日向本院提出陳述意見陳稱:「相對人未積欠聲請人貨款,而是聲請人尚未退還溢收款143,

860 元,請求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非訟法院只須形式上審查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故相對人雖抗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貨款債務均已完全清償,惟該貨款債務是否業已清償完畢,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應由相對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