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1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4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丁00000000相 對 人 乙00000000相 對 人 丙00000000相 對 人 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聲請人指陳相對人潘春敏、潘春慧、潘春玲為被繼承人黃曉君之繼承人,但經調閱本院家事法庭95年度繼字第122號及95年度繼字第214 號卷宗查詢結果,相對人潘春敏、潘春慧、潘春玲均已經本院分別准予拋棄繼承在案。相對人既已非被繼承人黃曉君之繼承人,依法無權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則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