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4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董承禎等四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聲請人指陳相對人董承禎、黃玟、董玉龍、陳安德為被繼承人董無惑之繼承人,但經調閱本院家事法庭95年度繼字第1429號及96年度繼字第641 號卷宗查詢結果,相對人黃玟、陳安德均已經本院分別准予拋棄繼承在案,另依卷內所呈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董承禎、董玉龍亦已死亡。故相對人既已非被繼承人董無惑之繼承人,依法無權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則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