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77號再抗告人 甲○○上列再抗告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律師為本件再抗告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蔡寶樺法 官 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書記官 黃進傑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