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
彭賢茂 會計師曹永仁 會計師楊永成 會計師相 對 人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乙○○
曹永仁 會計師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丙○○重整監督人 李岳霖 律師
楊永成 會計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賢茂會計師、曹永仁會計師、楊永成會計師擔任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分別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賢茂會計師、曹永仁會計師及楊永成會計師經本院裁定選任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重整事件之重整檢查人,根據檢查人等執行檢查職務之繁簡及相關助理人員所投入之工作時數,表列出重整檢查人報酬事項在案,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檢查工作記錄三份為證。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3 人擔任本件相對人展茂公司重整檢查人,執行其檢查相對人展茂公司工作時,因相對人展茂公司95年度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未申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96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表亦未經會計師核閱,且公司相關會計主管均已離職,面臨相對人公司全面停電,復無相關員工得以支援,相對人展茂公司自91年度至95年第三季會計師查核簽證工作底稿及永久性檔案等重整相關資訊亦未能適時配合提供查核,聲請人等執行重整檢查事務工作確較一般重整案件於程序上更繁瑣複雜,實質困難度亦較高,聲請人等均能競競業業,不畏艱難如期步步完成檢查工作並提出完整之檢查報告,以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重整檢查人彭賢茂會計師、曹永仁會計師及楊永成會計師之報酬分別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120 萬元及110萬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