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重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丁○○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相 對 人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 整 人 丙○○
曹永仁重整監督人 李岳霖
楊永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辭任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解除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之職務。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前蒙債權銀行會議推舉,經鈞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裁定選派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重整事件之重整人在案,目前重整程序順利進行中,惟因聲請人公司股權結構大幅改變,新任董監事對各重整案件皆暫持保留態度,恐延誤本件重整案之順利進行,聲請人遂於97年3 月31日債權銀行會議中提出辭任重整人乙職事,已獲各債權銀行諒解與支持。職是,聲請人公司具狀聲請辭任相對人展茂公司重整人之職務,俾便程序之進行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公司重整係以調整公司利害關係人之利害為目的,應兼顧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之利益,而重整人職司重整計劃之擬訂與執行,宜有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且能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協調者,始能為公司利害關係人所信服,其所提出之重整計劃,方易為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處理重整事務方能順遂進行。本院前於96年10月31日依公司法前揭規定,並參酌利害關係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等16家行庫於96年10月12日具狀表達銀行團會議決議,並徵得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同意,裁定選派聲請人大眾銀行接續擔任相對人展茂公司重整人職務在案,茲因聲請人公司股權結構已有重大改變,聲請人公司新任董監事既對本件重整案件暫時改採保留觀望態度,如聲請人繼續擔任相對人展茂公司之重整人,恐影響本件重整計劃之擬訂與執行等相關程序之進行,更不利於相對人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協調,並審酌聲請人具狀表達辭任本件重整人職務等情,爰核定於97年4月25日解除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展茂公司重整人之職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