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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即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聲請人因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件重整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為重整,伊係相對人之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重整之利害關係人。為確保將來債權之行使,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並抄錄本件重整相關卷宗。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售後租回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96 條第

1 項規定,如裁定准予重整者,其為重整債權人,是聲請人係本件重整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可以認定。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自有聲請閱覽及抄錄本件卷宗,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