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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980法定代理人 丙○○○ ○○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tuodesk,Inc.)法定代理人 乙00000 00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CNC Software Inc.)法定代理人 甲0000 000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藤澤珩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被 告 誠彬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4年度易字第66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97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由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美商CN

C 電腦軟體公司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美商

CNC 電腦軟體公司依序分別以新台幣陸萬元、貳拾壹萬元、捌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元、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元、貳佰伍拾捌萬元為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公司均為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其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係為一私法爭訟,自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外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茲分述如下:

㈠管轄權之判斷:

關於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依該條項規定逆向推論,應認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對之有國際管轄權。經查,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原告以被告在我國境內侵害其著作權,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我國法院對此涉外事件應有管轄權。

㈡準據法之擇定:

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查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又按外國人之著作,於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之情形下,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依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原告之著作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丁○○為被告誠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彬公司)之負

責人,明知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各種版本之MS OFFICE 套裝軟體(內含Access、Excel 、FrontPag

e 、Outloo k、PowerPoint、Word等細部軟體)、Windows等電腦程式之著作權,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下稱歐特克公司)享有AutoCAD 等電腦程式之著作權,及原告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下稱CNC 公司)享有多種版本之Mastercam 套裝軟體(內含Design、Lathe 、Mill、Soli ds 及Wire等細部軟體)電腦程式之著作權,竟未取得原告之合法授權,而非法重製並使用上開軟體於其營業處所內以供渠等營業使用。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桃園縣警察局」)人員於民國93年12月10日持搜索票至被告誠彬公司營業處所進行搜索,現場檢視被告誠彬公司所有之12台電腦(即附表一編號A1至A5,B1至B7,均已拍照),並製作12張經被告及被告職員簽認之電腦軟體紀錄表附卷及將其內存有Mastercam 套裝軟體程式,惟並無保護鎖之編號B1、B2電腦主機2 台扣押。本件於上開電腦主機內共查獲如附表一「刑事認定」欄中註明「重製」部分之非法重製電腦軟體(附表一之編號A4及B3電腦主機因無法開機,並未查獲重製軟體。其餘「刑事認定」欄中註明「未認定」、「未重製」部分及附表二,即扣案之光碟5 張部分,未經刑事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其移送不合法,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至於附表一編號B6電腦主機內之「MS-DOS」電腦軟體,雖經認定為非法重製,惟原告微軟公司就此部分並未請求賠償,併此說明)。案經鈞院94年度易字第660 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15 號刑事判決被告有罪確定。被告丁○○侵害原告依法享有之著作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被告誠彬公司應與被告丁○○就原告之損害連帶負責。被告非法重製原告之電腦程式,以致其無須向原告購買軟體之合法使用者授權,即得予以使用,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節省之購買費用,即為被告所得利益,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規定,請求依查獲之非法重製軟體套數及其參考市價即如附表三所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所示之金額,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第9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費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及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事實及

主文欄,均登載於報紙上。㈡被告非法重製軟體之行為,破壞原告合法軟體功能完善應有

之企業形象及智慧財產權產品努力成果,因其非法重製軟體之品質必然不若原告所出版之產品穩定,致他人誤以為原告產品品質及功能上不佳之印象,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存有負面之觀感,已嚴重侵害原告公司業務上信譽,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被告於報紙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內文。

㈢因為CNC 公司Mastercam 套裝軟體程式及編輯都是CNC 公司

所創作的,只是授權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顯現在螢幕上之操作、說明、著作權標示等文字翻譯成中文,但其電腦程式還是原來的內容,所以CNC 公司對於該中文版還是擁有完全的著作權。

㈣聲明: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微軟公司新台幣(下同)176,6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其餘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

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特克公司626,8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NC 公司25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餘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

⑷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

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

⑸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日。

⑹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刑事判決所認定者,有極大出入,如附表二所示之5 片光碟,並非被告所製作,且刑事判決亦認定此部分不構成犯罪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事實,業據原告聲請本院調閱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偵、審案卷,有原告微軟公司電腦程式著作之美國著作權登記影本暨宣誓書影本、原告歐特克公司軟體程式之著作權登記書影本暨宣誓書影本、原告CNC 公司軟體程式之著作權登記書影本暨宣誓書影本、本院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各1 份、電腦軟體紀錄表12紙附上開偵查卷可稽,並有編號B1、B2電腦主機扣案,並經證人連啟發於上開案件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除對於上開編號B1、B2電腦主機內之Mastercam套裝軟體是否侵害原告CNC 公司著作權一節,尚有爭議外,對於原告其他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至於有關扣案5 張光碟之侵權事實部分,因移送不合法,另行裁定駁回,故於此不予論述)。是原告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又安裝於編號B1、B2電腦之Mastercam 套裝軟體,版本均屬8.0 版本,序號均為12345-C HASP,且該二電腦均無保護鎖之裝置等情,有上開電腦軟體紀錄表可稽,並經證人陳敬泓於上開刑事案件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該2電腦扣案可佐。顯見安裝於編號B1、B2電腦之Mastercam 套裝軟體,係屬非法重製而得。被告丁○○於上開刑事案件雖辯稱,被告誠彬公司已有購買合法軟體,毋須使用盜版軟體,並提出統一發票1 紙為據;然被告誠彬公司係以各種機械零件塑膠模具之加工製造及買賣為業,已如前述,基於業務之需要,被告誠彬公司需利用上開體套件進行機具製造繪圖,此據被告丁○○是認在卷,復經證人連啟發、曾仁邦、吳耀盛、陳敬泓、相秉南於上開刑事案件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而被告誠彬公司之設計、生產部門,均會使用上開Mastercam 套裝軟體程式,而設計、生產部分均有區分,共有2 、3 台電腦需使用上開軟體程式一情,亦據證人連啟發於上開刑事案件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被告丁○○僅購買

1 套合法軟體,顯與公司所需軟體數量不足,是被告上開辯解,尚難採信。從而,原告CNC 公司主張上開安裝於編號B1、B2電腦之Mastercam 套裝軟體,係屬非法重製,亦屬真實。被告上開非法重製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6161號起訴,並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660 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5 月,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15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本院94年度易字第66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15 號刑事判決各1 件附卷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則被告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至明。被告丁○○係被告誠彬公司之負責人,其因執行職務,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誠彬公司自應與被告丁○○就原告所受之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丁○○係被告誠彬公司負責人,被告誠彬公司係從事各種機械零件塑膠模具之加工製造及買賣、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被告丁○○明知附表一「刑事認定」欄中註明「重製」部分之非法重製電腦軟體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分別為原告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CNC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其將自不詳姓名人士所擅自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軟體,連續非法重製於被告誠彬公司之用以製造複製品之電腦主機硬碟內為警查獲,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為有理由。

六、茲就原告分別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之數額,分述審酌如下:㈠原告主張其等遭被告侵權軟體之價格分別如附表三所示,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97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實。按著作財產權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被告非法重製原告之電腦程式,以致其無須向原告購買軟體之合法使用者授權,即得予以使用,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節省之購買費用,即為被告所得利益,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依查獲之非法重製軟體套數及上開附表三所示市價,為計算原告損害金額之基準,尚非無據。

㈡原告微軟公司部分:

被告非法安裝於如附表一所示A2、A3、A5、B1、B2、B5、B7電腦之MS OFFICE 軟體之版本為MS OFFICE 2000版共4 套、

MS OFFICE 2002版共3 套,則原告微軟公司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其MS OFFICE 2002 Pre版1 套20,470元、MS OFFICE2002 Pro版2 套每套21,79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MS OFFICE 2000版部分,原告主張MS OFFICE 2000 Pre版單價為28,090元、Pro 版單價則為21,090元,並主張被告重製MS OFFICE 2000版軟體共有6 套,即安裝於如附表一所示A1、A2、A3、B1、B7電腦及如附表二所示Disk D1 光碟中,本件刑事判決僅認定安裝於如附表一所示之A2、A3、B1、B7電腦中者為被告所非法重製,惟依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本件偵查卷內附之扣押軟體明細表,均未就安裝於A2、A3、B1、B7電腦MS OFFICE 2000軟體註明Pre 版或Pro 版,本院以其中1 套為或Pro 版單價21,090元,其餘3 套為Pre 版單價28,090元計算原告微軟公司受損金額;另被告非法灌錄之Windows 98Sec.軟體每套為7,290 元。則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微軟公司之金額合計應為176,700 元(21,7 90 元×2 =

4 3,580 元、28,090元×3 =84,270元,20,470元+43,580元+21,090元+84,270元+7,290 元=176,700 元)。是原告微軟公司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76,7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歐特克公司部分:

被告非法安裝於B1、B2、B5電腦之Autodesk AutoCAD之2004版本軟體單價為159,000 元,安裝於A2電腦之AutodeskAuto

CAD 之2000版本軟體單價則為149,800 元,則被告歐特克公司請求被告連帶賠償626,800 元(159,00 03=477,000 ,477,000 +149,800 =626,800)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CNC 公司部分:

被告非法安裝於附表一編號B1、B2電腦主機之Mastercam 套裝軟體8.0 版本共2 套,其每套之價格為1,290,000 元(480,000 元+200,000 元+150,000 元+80,000元+380,000元=1,290, 000元),則原告CNC 公司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258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就本件而言,被告所侵害者係原告之「重製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之一種,並非侵害原告之著作人格權,尚難認原告之名譽有何因被告之非法重製行為而受損之情形。況原告均為國際知名之公司,於電腦軟體領域享有盛名,其開發之軟體在市場上亦具有一定之評價,而被告所重製之非法軟體係於其公司內部自行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以「正版」軟體對外銷售或散佈之情形,是一般消費大眾自無誤認之虞,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並不因此即有貶損,故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應僅有財產上之損害,尚難認原告之名譽亦受有損害。從而,原告據此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登載於經濟日報云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定有明文。惟查上開規定係列於著作權法罰則章,係規定犯罪行為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刑事法院所科之罰則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依上開規定命被告負擔費用將被告所涉刑事案件之判決主文及事實欄,刊登於經濟日報,亦屬無據,不應准許。至於同法第89條固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惟查本件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情節,尚屬輕微,且原告請求者,僅係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部分登載於新聞紙,依其內容無從判斷其本末,本院認尚無命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審判判決書主文欄,登載於經濟日報之必要及實益,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不應准許。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176,700 元、原告歐特克公司626,800 元、原告CNC 公司258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宣告,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附表一:搜索電腦軟體明細表(個人電腦部分) │├────┬───────────┬─────┬────────────┬────┤│電腦編號│軟 體 名 稱 │版 本 │序 號 │刑事認定│├────┼───────────┼─────┼────────────┼────┤│ A1 │MS Acces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認定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認定 ││ ├───────────┼─────┼────────────┼────┤│ │MS Outlook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認定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認定 ││ ├───────────┼─────┼────────────┼────┤│ │MS Windows │98 Second │ │重製 ││ ├───────────┼─────┼────────────┼────┤│ │MS Word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認定 │├────┼───────────┼─────┼────────────┼────┤│ A2 │Autodesk AutoCAD │2000 │000-00000000 │重製 ││ ├───────────┼─────┼────────────┼────┤│ │MS Acces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FrontPage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Outlook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SP4 │00000-000-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A3 │MS Acces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FrontPage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SP4 │00000-000-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A4 │無法開機 │ │├────┼───────────┬─────┬────────────┼────┤│ A5 │MS Access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2 SP2 │52262-OEM-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B1 │Autodesk AutoCAD │2004 │000-00000000 │重製 ││ ├───────────┼─────┼────────────┼────┤│ │CNC Mastercam Design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Lathe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Mill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Solids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Wire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MS Acces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FrontPage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SP4 │52262-OEM-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B2 │Autodesk AutoCAD │2004 │000-00000000 │重製 ││ ├───────────┼─────┼────────────┼────┤│ │CNC Mastercam Design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Lathe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Mill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Solids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CNC Mastercam Wire │8.0 │12345-C HASP(無保護鎖)│重製 ││ ├───────────┼─────┼────────────┼────┤│ │MS Access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SP4 │00000-000-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B3 │無法開機 │ │├────┼───────────┬─────┬────────────┼────┤│ B4 │MS Windows │ ME │00000-000-0000000-00000 │非重製 │├────┼───────────┼─────┼────────────┼────┤│ B5 │Autodesk AutoCAD │2004 │000-00000000 │重製 ││ ├───────────┼─────┼────────────┼────┤│ │MS Access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FrontPage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Outlook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PowerPoint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非重製 ││ ├───────────┼─────┼────────────┼────┤│ │MS Word │2002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B6 │MS-DOS │6.22 │ │重製 │├────┼───────────┼─────┼────────────┼────┤│ B7 │MS Access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Excel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FrontPage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 ├───────────┼─────┼────────────┼────┤│ │MS Windows │2000 │52262-OEM-0000000-00000 │非重製 │├────┼───────────┼─────┼────────────┼────┤│ │MS Word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 │└────┴───────────┴─────┴────────────┴────┘┌────────────────────────────────────┐│附表二:搜索電腦磁碟明細表 │├──────┬─────────────┬───────┬───────┤│電腦磁碟編號│軟 體 名 稱 │版 本 │序 號 │├──────┼─────────────┼───────┼───────┤│Disk B1 │CNC Mastercam │ 6.1 │ ││ ├─────────────┼───────┼───────┤│ │CNC Mastercam │ 7.0 │ ││ ├─────────────┼───────┼───────┤│ │CNC Mastercam │ 8.0 │ │├──────┼─────────────┼───────┼───────┤│Disk B2 │CNC Mastercam │ 6.1 │ ││ ├─────────────┼───────┼───────┤│ │CNC Mastercam │ 7.0 │ ││ ├─────────────┼───────┼───────┤│ │CNC Mastercam │ 8.0 │ │├──────┼─────────────┼───────┼───────┤│Disk B3 │CNC Mastercam Mill │ 8.0 │ ││ ├─────────────┼───────┼───────┤│ │CNC Mastercam Design │ 8.0 │ ││ ├─────────────┼───────┼───────┤│ │CNC Mastercam Lathe │ 8.0 │ │├──────┼─────────────┼───────┼───────┤│Disk D1 │MS Office │ 2000 │ │├──────┼─────────────┼───────┼───────┤│Disk D2 │MS Office │97Professional│ │└──────┴─────────────┴───────┴───────┘┌─────────────────────────────────────────┐│附表三:侵權軟體種類及價格 │├──────┬─────────┬─────┬────┬──────┬──────┤│受侵害公司 │軟 體 名 稱 │版 本 │被告非法│軟體單價 │損害金額 ││ │ │ │重製套數│(新台幣) │(新台幣) │├──────┼─────────┼─────┼────┼──────┼──────┤│微軟公司 │MS Windows │ ME │ 1 │7,290元 │7,290元 ││ │ ├─────┼────┼──────┼──────┤│ │ │ 2000 │ 7 │11,090元 │77,630元 ││ │ ├─────┼────┼──────┼──────┤│ │ │98 Sec. │ 1 │7,290元 │7,290元 ││ ├─────────┼─────┼────┼──────┼──────┤│ │MS Office │2000 Pre │ 5 │28,090元 │140,450元 ││ │ ├─────┼────┼──────┼──────┤│ │ │2000 Pro │ 1 │21,090元 │21,090元 ││ │ ├─────┼────┼──────┼──────┤│ │ │2002 Pre │ 1 │20,470元 │20,470元 ││ │ ├─────┼────┼──────┼──────┤│ │ │2002 Pro │ 2 │21,790元 │43,580元 ││ │ ├─────┼────┼──────┼──────┤│ │ │97 Pro │ 1 │22,790元 │22,790元 │├──────┼─────────┼─────┼────┼──────┼──────┤│合 計 │ │ │ │ │340,590元 │├──────┼─────────┼─────┼────┼──────┼──────┤│歐特克公司 │Autodesk CAD │ 2000 │ 1 │149,800元 │149,800元 ││ │ ├─────┼────┼──────┼──────┤│ │ │ 2004 │ 3 │159,000元 │477,000元 │├──────┼─────────┼─────┼────┼──────┼──────┤│合 計 │ │ │ │ │626,800元 │├──────┼─────────┼─────┼────┼──────┼──────┤│CNC公司 │Mastercam │Mill │ 9 │480,000元 │4,320,000元 ││ │ ├─────┼────┼──────┼──────┤│ │ │Lathe │ 9 │200,000元 │1,800,000元 ││ │ ├─────┼────┼──────┼──────┤│ │ │Design │ 9 │150,000元 │3,350,000元 ││ │ ├─────┼────┼──────┼──────┤│ │ │Solids │ 4 │80,000元 │320,000元 ││ │ ├─────┼────┼──────┼──────┤│ │ │Wire │ 8 │380,000元 │3,040,000元 │├──────┼─────────┼─────┼────┼──────┼──────┤│合 計 │ │ │ │ │10,830,000元│└──────┴─────────┴─────┴────┴──────┴──────┘┌─────────────────────────────────┐│附件一 ││ 道歉啟事 ││ ││本人/本公司未取得足夠數量之合法授權,擅自拷貝美商CNC軟體公司 (CNC││Software Inc.)及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MASTERCAM系列,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擁有著作權之Windows、Word、 ││FrontPage、Access、Outlook等電腦軟體,以及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 Inc.)擁有著作權之AutoCAD等電腦軟體。本人/本公司體認此等行為不 ││但嚴重侵害美商CNC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及美 ││商歐特克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負面影響。特此登報向美商CNC軟體公司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及美商歐特克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嗣後絕不再侵害前開公司之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前開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 ││著作權人:美商CNC軟體公司 (CNC Software Inc.) ││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oft Corporation) ││ 美商歐特克公司 (Autodesk, Inc.) ││代理人:滕澤珩律師 ││道歉人:誠彬企業有限公司道歉人兼負責人:杜遊城 ││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街3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