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
樓相 對 人 乙○○○
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禁治產人有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即配偶、父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並提出該法定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2.倘禁治產人並無法定監護人,則依民法第1111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故應依民法第1131條之規定,召開親屬會議,並由親屬會議作成決議選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故應提出親屬會議決議及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3.倘禁治產人並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得為親屬會議成員之人得以召開親屬會議,應由其他親屬會議組成,則依訪視結果,禁治產人育有4 男5 女,則有足夠親屬召開親屬會議,為避免將來紛爭,請提出禁治產人全體子女(除死亡者外)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全體子女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