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未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提出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茲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依破產法第10 條第1 款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