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 月10日送達聲起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