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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據以補繳聲請費,惟如破產財團即為本件聲請狀所載之新台幣(下同)2 萬元,則應補繳5 百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現金)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債務存在之證明及債權人之正確名稱、應受送達地址。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狀所提出2 萬元之擔保,與債務總額230 萬元相較顯不相當,復未提出該資金證明,如存款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