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4號聲 請 人 呂理胡律師(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呂理胡律師擔任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財團財產之難易、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長短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寶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12日經本院裁定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經選任為破產管理人後隨即進行:⒈拍賣處理新寶公司廠房內之動產,收取價金新台幣(下除稱美金外,均同)212 萬3,690 元。⒉於廠房執行拍賣前,先為代行出租收取租金211 萬4,521 元。⒊收取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內存款143 萬3,282 元。⒋於97年5 月間,親至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與當地分公司經理及職員協議結束美國新寶公司業務,並委任當地會計師清算後,收回美金139 萬9,878.88元。⒌98年12月8 日自美國加州Air Magnet,INC收回基金分配款,合計美金14萬2,395.89元。⒍於97年11月至大陸昆山處理星寶公司債務,向四維律師事務所昆山分所諮詢大陸法律有關破產公司之規定,及討論對星寶公司提起訴訟可能需要之裁判費、律師費金額。親訪星寶公司確認尚在營業中,惟得知星寶公司對土地無所有權,僅將來處理土地承租權時可能得到出租人給付一筆地上物補償費,可作為對星寶公司求償之執行標的。⒎提起對SBVI公司之訴訟:新寶公司宣告破產前曾以美金150 元之價格,將SBVI公司76.25%之股權讓售予大陸星寶(昆山)公司,顯有不當減少新寶公司資產而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聲請人業於98年2 月3 日提起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駁回,嗣後上訴第二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 號判決駁回,再上訴第三審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⒏聲請人取回新寶公司持有之美國股票(BROADCOM CORP.)3 張,因新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乃由美國加州州政府就股份出賣款保管,聲請人委託台北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8 月5 日向美國加州審計長申領以解除上開股票處分之限制,因該股票已由加州政府拍賣,加州政府將股票折抵後之金額為美金1 萬191.99元,直接開立支票,並於100 年11月2 日寄予聲請人帳戶託收,等待兌現中。⒐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非抵押物之不動產拍賣款209 萬3,000 元,分配給破產財團,另增加分配101 萬1,684 元,總計已得310 萬4,
684 元,皆由聲請人收取,撥入聲請人專戶。⒑其他利息及勞保退費收入共計1 萬2,029 元。⒒截至目前為止,總計收入款(含拍賣款)為1,228 萬5,458 元(包括97年4 月23日由清算人許伯彥會計師交接給破產管理人349 萬7,252 元),美金154 萬2,27 4.77 元(以匯率1 :30計算,折合新台幣為4,626 萬8,243. 1元,及待兌現支票美金1 萬191.99元(折合新台幣30萬5, 759.7元)。⒓本件已支付費用合計為
493 萬1,910 元(含營業稅208 萬487 元)皆經監查人審核通過。新寶公司債權總額29億2,677 萬3,432 元,破產財團餘額為5,419 萬9,727.8 元。聲請人為使破產財團能儘速處理,收回現金分配清償予債權人,關於破產人所有之帳務管理承接、所得追討債權之整理、破產人所有資產之變賣,聲請人與事務所職員均全力以赴,亦定期向監查人報告破產程序之進度,總計召開破產監查人會議達十次之多,單以律師處理破產事務有紀錄可考者超過290 小時,其他處理破產日常事務、銀行洽辦新台幣及美金存款、接受破產債權人詢問、巡視廠房等,共約600 小時。另破產事務眾多繁瑣、耗時耗力,聘僱之相關工作人員及法務及行政人員,全體工作人員投入之總工時,更超過1,000 小時。而新寶公司第十次破產監查人會議決議「以破產財團現有財產扣除其他必要費用後,以該財產之6%(或300 萬元以上)計算做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此,爰依法請求裁定聲請人擔任新寶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25 萬1,984 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程序至100 年11月24日止,破產財團已回收之帳款,扣除已支出之財團費用後,尚有5,419 萬9,727.8元,而本件聲請人自97年3 月12日經本院選任為新寶公司破產管理人後,即向本院陸續陳報如附表所列事項,並定期於監查人開會討論且將決議陳報到院,又本件破產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金額合計為29億2,677 萬3,432 元,債權人共有66人,其中又有SAMPO TECHNOLOGY INC、RTS ELECTRONIKSYSTEM
E GMBH、TEC SINGAPORE ELECTRONICS PTE LTD 等外國公司,而破產人所有之資產非均在我國境內,聲請人尚須親自前往大陸及美國處理,且聲請人尚以新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盛沺與STARISE INTERNATIONAL CO.LTD之法定代理人周基啟,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於96年7 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新寶公司所持有Sampo TechnologyB.V.I.Corp之76.25%股權,以美金150 元轉賣予STARISE 公司,訴請確認新寶公司與STARISE 公司所為之股權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該股票回復登記為新寶公司所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新寶公司敗訴,新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 號判決新寶公司上訴駁回,新寶公司上訴第三審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等情,耗費不少人力、時間及心力,以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後續尚有債權分配表製作、辦理公告、通知及辦理債權人受償事宜、處理對破產債權之異議程序、製作完成分配報告等工作,亦需聲請人投入相當人力、物力,惟參酌本件破產債權人之受償比例約僅為1.685%(見聲請酌定報酬狀證物六),聲請人聲請以破產財團資產6%酌定酬金為325 萬1,984 元,尚屬過高,爰審酌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20 萬元(約破產財團資產4%)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附 表:96年度破字第44號 │├──┬───────┬──────────────────────────┬─────────┤│編號│日 期│事 件│備 註│├──┼───────┼──────────────────────────┼─────────┤│ 1 │97年3 月12日 │裁定選任呂理胡為破產管理人 │卷一第119頁 │├──┼───────┼──────────────────────────┼─────────┤│ 2 │97年3 月12日起│破管人受理債權人陳報債權之期間 │同上 ││ │同年6 月11日止│ │ │├──┼───────┼──────────────────────────┼─────────┤│ 3 │97年3月28日 │破管人將新寶公司宣告破產裁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通│卷一第189至196頁 ││ │ │知函、公告事項函等翻譯成英文,並將裁定譯文等陳報到院│ │├──┼───────┼──────────────────────────┼─────────┤│ 4 │97年4月3日 │破管人將新寶公司宣告破產裁定刊登於新聞紙並具狀陳報到│卷一第166至168頁 ││ │ │院 │ │├──┼───────┼──────────────────────────┼─────────┤│ 5 │97年4月11日 │破管人參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卷一第211至216頁 │├──┼───────┼──────────────────────────┼─────────┤│ 6 │97年4月29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會計師之移交清冊及紀錄,並陳報新寶公司│卷一第278至292頁 ││ │ │美國公司(STI)來函到院 │ │├──┼───────┼──────────────────────────┼─────────┤│ 7 │97年5月 │破管人親至美國喬治亞洲亞特蘭市與當地分公司協議結束美│ ││ │ │國新寶公司業務 │ │├──┼───────┼──────────────────────────┼─────────┤│ 8 │97年5月12日 │破管人參與第一次監查人會議 │卷一第332至335頁 │├──┼───────┼──────────────────────────┼─────────┤│ 9 │97年5月20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物品財產移交清單,並陳報第一次│卷一第315頁 ││ │ │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 │├──┼───────┼──────────────────────────┼─────────┤│10 │97年6月19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 │卷二第223至227頁 │├──┼───────┼──────────────────────────┼─────────┤│11 │97年7月4日 │破管人參與第二次監查人會議 │卷二第79至84頁 │├──┼───────┼──────────────────────────┼─────────┤│12 │97年7月18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 │卷二第75至77頁 │├──┼───────┼──────────────────────────┼─────────┤│13 │同上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二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二第78頁 │├──┼───────┼──────────────────────────┼─────────┤│14 │97年8月12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債權人│卷二第120、121頁 ││ │ │臺灣金聯資管公司聲請延緩執行 │ │├──┼───────┼──────────────────────────┼─────────┤│15 │97年8月21日 │破管人參與第三次監查人會議 │卷二第126至129頁 │├──┼───────┼──────────────────────────┼─────────┤│16 │97年8月22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三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二第125頁 │├──┼───────┼──────────────────────────┼─────────┤│17 │97年9月2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 │卷二第294至296頁 │├──┼───────┼──────────────────────────┼─────────┤│18 │同上 │破管人將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期日通知函、公告事項函等翻譯│卷二第297、298頁 ││ │ │成英文,並將裁定譯文等陳報到院 │ │├──┼───────┼──────────────────────────┼─────────┤│19 │97年9月25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三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二第300至313頁 │├──┼───────┼──────────────────────────┼─────────┤│20 │97年9月26日 │破管人具狀向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卷三第102 、242 至││ │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異議駁回,破管人不服聲明異議,│244 頁 ││ │ │經本院以97年度事聲字第100 號裁定異議駁回,破管人不服│卷四第21至25頁、第││ │ │向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168 號裁定抗告駁回,破管│189至191頁 ││ │ │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抗字│ ││ │ │第535 裁定再抗告駁回 │ │├──┼───────┼──────────────────────────┼─────────┤│21 │97年10月14日 │破管人參與第二次債權人會議 │卷三第2至12頁 │├──┼───────┼──────────────────────────┼─────────┤│22 │97年11月3日 │破管人具狀聲請本院發函予國稅局命其可讓新寶公司請領發│卷三第95頁 ││ │ │票以利承租人文鋒實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等事宜 │ │├──┼───────┼──────────────────────────┼─────────┤│23 │97年11月10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 │卷三第71至76頁 │├──┼───────┼──────────────────────────┼─────────┤│24 │97年11月11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改期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卷三第93、94頁 │├──┼───────┼──────────────────────────┼─────────┤│25 │同上 │破管人發函予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卷三第277頁 │├──┼───────┼──────────────────────────┼─────────┤│26 │97年11月14日 │破管人參與第四次監查人會議 │卷三第102至106頁 │├──┼───────┼──────────────────────────┼─────────┤│27 │97年11月25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三第101頁 │├──┼───────┼──────────────────────────┼─────────┤│28 │97年11月27至29│破管人至大陸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查訪 │卷三第181至204頁 ││ │日 │ │ │├──┼───────┼──────────────────────────┼─────────┤│29 │98年1月13日 │破管人參與第五次監查人會議 │卷三第126至134頁 │├──┼───────┼──────────────────────────┼─────────┤│30 │98年2月3日 │破管人具狀對STARISE INTERNATIONAL CO.LTD向臺灣臺北地│卷三第143至147頁 ││ │ │方法院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經臺北地院以98年│卷五第294至299頁 ││ │ │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破管人不服提起上訴│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 號判決上訴駁回;│ ││ │ │破管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788│ ││ │ │號裁定駁回確定 │ │├──┼───────┼──────────────────────────┼─────────┤│31 │98年2月5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五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三第125頁 │├──┼───────┼──────────────────────────┼─────────┤│32 │98年3月6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通知 │卷三第210頁 │├──┼───────┼──────────────────────────┼─────────┤│33 │98年3月24日 │破管人發函予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卷三第278頁 │├──┼───────┼──────────────────────────┼─────────┤│34 │98年4月10日 │破管人具狀聲請國稅局請求提供新寶公司94年10月7 日至96│卷三第219、220頁 ││ │ │年5 月23日止與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間交易之發│ ││ │ │票號碼及發票影本,以利其核對債權額 │ │├──┼───────┼──────────────────────────┼─────────┤│35 │98年5月13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六次監查人會議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 │卷三第233頁 │├──┼───────┼──────────────────────────┼─────────┤│36 │98年5月26日 │破管人參與第六次監查人會議 │卷三第235至241頁 │├──┼───────┼──────────────────────────┼─────────┤│37 │98年6月24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六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四第11至20頁 │├──┼───────┼──────────────────────────┼─────────┤│38 │同上 │破管人具狀聲請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 │卷四第77至79頁 │├──┼───────┼──────────────────────────┼─────────┤│39 │98年7月7日 │破管人發函予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卷四第173頁 │├──┼───────┼──────────────────────────┼─────────┤│40 │98年7月9日 │破管人發函予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卷四第180頁 │├──┼───────┼──────────────────────────┼─────────┤│41 │98年7月13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召開臨時監查人會議 │卷四第153至156頁 │├──┼───────┼──────────────────────────┼─────────┤│42 │98年7月15日 │破管人參與第七次(臨時)監查人會議 │卷四第182至185頁 │├──┼───────┼──────────────────────────┼─────────┤│43 │98年7月27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應剔除聲寶公司債權 │卷四第176至180頁 │├──┼───────┼──────────────────────────┼─────────┤│44 │同上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七次臨時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四第181頁 │├──┼───────┼──────────────────────────┼─────────┤│45 │98年8月28日 │破管人參與第三次債權人會議 │卷四第212至223頁 │├──┼───────┼──────────────────────────┼─────────┤│46 │98年9月8日 │破管人參與該日訊問期日 │卷四第243頁 │├──┼───────┼──────────────────────────┼─────────┤│47 │98年10月19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聲寶公司自行拆除生產│卷四第254頁 ││ │ │線,並於拆除後,才能點交予拍定人力寶公司 │ │├──┼───────┼──────────────────────────┼─────────┤│48 │98年12月1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聲寶公司轉來美國加州AIR MAGNET INC. 通│卷四第273頁 ││ │ │知,其將提供新寶公司外匯英文帳號以供該公司將欲分配之│ ││ │ │基金匯入新寶公司帳戶 │ │├──┼───────┼──────────────────────────┼─────────┤│49 │98年12月15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上開基金分配款已匯入並歸破產財團所有 │卷四第284頁 │├──┼───────┼──────────────────────────┼─────────┤│50 │99年1月8日 │破管人參與第八次監查人會議 │卷四第299至320頁 │├──┼───────┼──────────────────────────┼─────────┤│51 │99年2月4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第二次分配表已於│卷四第291頁 ││ │ │99年2月24日分配 │ │├──┼───────┼──────────────────────────┼─────────┤│52 │同上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八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四第298頁 │├──┼───────┼──────────────────────────┼─────────┤│53 │99年3月8日 │破管人具狀聲請將聲寶公司債權刪除 │卷五第13至19頁 │├──┼───────┼──────────────────────────┼─────────┤│54 │99年3月18日 │破管人函監查人陳報其就執行事件閱卷事宜 │卷五第24頁 │├──┼───────┼──────────────────────────┼─────────┤│55 │99年3月19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尚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未領回及新│卷五第20頁 ││ │ │寶公司尚有美國股票等事宜 │ │├──┼───────┼──────────────────────────┼─────────┤│56 │99年4月7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未領回等事宜 │卷五第64頁 │├──┼───────┼──────────────────────────┼─────────┤│57 │99年4月21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 INTERNATIONAL CO.LTD│卷五第67頁 ││ │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 │ │├──┼───────┼──────────────────────────┼─────────┤│58 │99年4月23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一銀行請求將假扣押執行費用列入破產債│卷五第83頁 ││ │ │權事宜 │ │├──┼───────┼──────────────────────────┼─────────┤│59 │99年5月25日 │破管人參與第九次監查人會議 │卷五第110至114頁 │├──┼───────┼──────────────────────────┼─────────┤│60 │99年6月2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九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五第109頁 │├──┼───────┼──────────────────────────┼─────────┤│61 │99年10月5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 INTERNATIONAL CO.LTD│卷五第132頁 ││ │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及新寶公司所有之美國股│ ││ │ │票3 張無法出售,其已委託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向美國│ ││ │ │加州審計長認領以解除3張股票處分之限制 │ │├──┼───────┼──────────────────────────┼─────────┤│62 │100年3月7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 INTERNATIONAL CO.LTD│卷五第198頁 ││ │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及新寶公司所有之美國股│ ││ │ │票3 張業完成初步審核 │ │├──┼───────┼──────────────────────────┼─────────┤│63 │100年4月8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將召開第十次監查人會議 │卷五第203頁 │├──┼───────┼──────────────────────────┼─────────┤│64 │100年4月22日 │破管人參與第十次監查人會議 │卷五第245至253頁 │├──┼───────┼──────────────────────────┼─────────┤│65 │100年4月28日 │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十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 │卷五第244頁 │├──┼───────┼──────────────────────────┼─────────┤│66 │100年5月5日 │破管人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卷五第292頁 │├──┼───────┼──────────────────────────┼─────────┤│67 │同上 │破管人陳報上開函文到院 │卷五第291頁 │├──┼───────┼──────────────────────────┼─────────┤│68 │100年8月4日 │破管人陳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到院 │卷五第293頁 │├──┼───────┼──────────────────────────┼─────────┤│69 │100年8月9日 │破管人陳報渣打銀行定存單影本到院 │卷五第300頁 │├──┼───────┼──────────────────────────┼─────────┤│70 │100年8月22日 │破管人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卷五第303頁 │├──┼───────┼──────────────────────────┼─────────┤│71 │同上 │破管人陳報上開函文到院 │卷五第302頁 │├──┼───────┼──────────────────────────┼─────────┤│72 │100年9月7日 │破管人陳報其已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 號判決│卷五第313頁 ││ │ │提起上訴,及陳報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函文 │ │├──┼───────┼──────────────────────────┼─────────┤│73 │100年9月30日 │破管人到庭 │卷五第32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