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72號聲 請 人 吳政隆會計師(即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本院96年度破字第72號破產人甲○○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今分配表製作在即,破產程序亦接近尾聲,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97年2 月29日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處理事務(含破產程序終止前尚待處理部分)、所費時間、執行之成效、暨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