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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據以補繳聲請費。

(二)應提出①擔保人方宏廷願意提供擔保之證明②方宏廷贈與9萬元之證明③就聲請人現有之財產說明(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資收入 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日期:200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