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票字第 10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518號聲 請 人 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返還票款之訴訟起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