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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甲○○通信處:

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故一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