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桃園縣龜山鄉台北樂高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86年7 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確認桃園縣龜山鄉台北樂高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87年3 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4抗字第60號裁定確認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元、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共計50,538元。然原告已依據本院91年度訴字第2102號裁定繳納52,040元,有收據1 紙附卷可按。準此,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538元,則原告所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其中之1,502 元應屬溢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