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4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係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819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故一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娟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28,819元 │ │├─────────────┼─────────────┼──────────┤│共 計 │ 28,81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