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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號抗告人 吳進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月美間因96年度補字第121 號返還價金再審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96年5 月10日核定並裁定命補正繳納裁判費,裁定送達後抗告人於96年5 月18日提出「民事重審聲請狀」,經本院前後於96年5 月23日、6 月28日函請抗告人補充陳明,上開聲請狀究係對本院上開補正裁判費之裁定係提起抗告或聲請再審,抗告人均未予理會,本院核其上開聲請狀係就補正裁判費一節提起抗告,應非再為聲請再審之意尚明。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