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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7-07-17